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
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要设立离婚冷静期?
1、离婚不仅仅是身份的重大改变,而且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都是大事情,不是小事情。所以,设立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就是用时间来保证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
2、减少“假离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假离婚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做出假的意思表示,去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证从而达到个人目的的一种方式,有的是为了骗取拆迁款、低保金、房贷优惠等;也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假离婚来躲避债务。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极大的损害了第三人及国家的利益,既触碰了道德底线,也有损法律权威,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3、降低冲动离婚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我国准许离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很多时候夫妻因为一点小事而吵架就离婚。所以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冲动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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