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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在我国医药行业占有重要位置,与民生安全息息相关。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中药饮片的行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保障了民生安全。
案情回顾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查明某卫生室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诊疗经营活动时,其对外销售的中药饮片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及供货方资质,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扣押案涉药品并对该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10种共10袋中药饮片并罚款 40000元,上缴国库。
该卫生室认为其所售卖的不属于“中药饮片”,且处罚过重,不服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任耀辉法官受理此案后,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认定原告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购进的药品是否属于“中药饮片”,以及按照中药饮片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中药材与中药饮片是有明显区别的,中药材是不能直接作为中药处方。同时依据被告扣押的原告药品及店内处方证据,可以认定案涉争议药品属于中药饮片。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与被扣押的中药饮片属于同一购买批次,不能予以认定。故而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中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在促进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和保障中国人民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医疗服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国家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从而不断推动中医药的高质量发展。正因为中医药对生命健康的突出作用,中药的来源及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要严加监管。(供稿:刘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