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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燃,导致路面被损坏,这个损失该如何赔偿?
6月30日,红星新闻从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因车辆自燃导致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车主杨某、司机张某赔偿高速公路公司18260元。
↑事发现场受访者供图
据悉,杨某和张某此前在合作经营旅游团业务。2022年6月10日,双方合作业务结束后,张某驾驶杨某所有的车辆,驾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充向广元方向行使。行驶途中,车辆发生自燃,燃烧事故导致油污路面70米,损坏热塑路面标线8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40平方米。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核定路产损失18260元。事后,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杨某和张某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发生自燃事故造成原告经营管理的路产损失,原告有权请求赔偿。杨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未按期对车辆进行年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未确保车辆安全状况的情况允许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在驾驶事故车辆前,未审慎审查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其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损失10956元,被告张某赔偿7304元。
法官提醒:夏季天气炎热,车辆自燃易发,车主一定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定期检查发动机舱油路、电路等,避免车辆自燃隐患。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车上,停车要尽量选择阴凉位置,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出发前应检查轮胎,行驶时保持适宜胎压,杜绝超限超载,不贪图便宜使用劣质翻新或二手轮胎。
朱臻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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