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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孩子在校园内摔伤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某系某学校小学一年级在校学生。2023年12月28日上午第二节下课期间,朱某在校园内从教学楼到前院经过斜坡时,因脚踏空从斜坡上摔了下去,头磕到花圃沿上受伤,随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朱某的母亲与学校、保险公司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召法院南河店法庭丁恒众法官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年仅6周岁,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加强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学校内的设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消除安全隐患。被告学校内斜坡未采取安装护栏等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在无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在校园内斜坡处踏空摔伤,因其父母平时疏于教育,致使子女受到伤害,原告父母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故认为,应由被告小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10%的责任。因被告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故被告小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986.97元。判决后,各方皆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在校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供稿:张振丽)